全省校外培训清理整顿进入“深水区”。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昨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居民住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培训内容不得“超纲”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不得与学校教学时间冲突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须报审批部门备案。(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