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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惩戒权 学校须建起培养机制

2019年12月11日10:09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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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把惩戒权还给教师”的声音不绝于耳。这种呼声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学校教育中出现了两种看似极端的现象:一种是惩戒缺位,另一种是惩罚滥用。在“放任自流”和“过犹不及”之间,教育惩戒如烫手山芋,教师手握“戒尺”,却不能让学生真正心存敬畏。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文件中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正式确立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化,是否真能够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护身符?

  规则出台并非一劳永逸

  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化虽让学校有了底气,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学校的顾虑。《规则》中明确界定了惩戒的形式、范围和程序等,但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部分教育惩戒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且学生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境也千差万别,惩戒的时机、尺度和边界都需要准确把握。比如《规则》把“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作为惩戒方式之一,那么,学生在操场跑步几圈不算体罚,如何做到“适当”?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完善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建立配套制度,解除学校和教师后顾之忧。

  但仅有《规则》的细化仍然不够,学校还应考虑教育惩戒实施主体之一教师的专业因素。从本质上说,“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专业实践的一部分,需要教师发挥高超的教育智慧,才能保证“教育惩戒权”的恰当运用。另外,权利不仅是被赋予的,还需要教师高度的专业自觉。教育惩戒是教师运用专业能力,根据教育情境做出专业决策,并运用专业反思调整教育策略的过程。

  因此,学校要重视并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惩戒能力,提升教师教育惩戒方面的专业智慧。教师作为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之一,不但要赋权,而且要增能。实际上,教育惩戒权被滥用或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是教师未树立正确的教育惩戒观、教育智慧不足所致。学校不能把教育惩戒仅仅作为让学生遵规守纪的工具,而是要遵循育人的初心,充分利用教师的专业智慧,让教育惩戒既有权威性,又有教育性,使教育惩戒回归初心和教育本质。

  用好惩戒仍需提升育人能力

  学校要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惩戒观。教育惩戒失当的原因之一是由于部分教师情绪化地处理学生的失范行为,以情绪发泄替代教育惩戒,“以惩代教”“为惩而惩”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将复杂的教育现象简单化,把独立的学生个体看得单一化,会使教育惩戒失去了本身的教育性,造成师生关系对立,惩戒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而拥有专业智慧的教师能体察学生情绪,管理自身情绪,选择适宜的惩戒方式,做到“明德慎罚”“为戒而惩”。

  学校要引导教师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实施惩戒,这是教师专业智慧的体现。马卡连柯曾说:“正确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制度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笨拙地、不合理地、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一切工作受到损失。”教师要根据每名学生的不同情况去选择惩戒方式和惩戒程度。有类似违规行为的学生其实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产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动机也不尽相同,因此,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充分发挥专业智慧,变“一刀切”为“因材施惩”,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惩戒方法和程度,即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去选择惩戒程度。

  学校也要重视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师德修养水平与教育惩戒表面上不相关,但拥有良好修养水平的教师在实施惩戒时会体现出较高的教育智慧。一方面,教师的师德修养对学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给予学生人文关怀,把规则和规矩根植于学生内心,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学生的失范行为,如果教师能够对学生进行情感和道德感化,激发学生自身向上向善的内驱力,那么就可以实现“小惩大戒”。惩戒与“惩罚”“处分”不同,有“引以为戒”“以儆效尤”的含义,简言之,惩是为了戒。只有在教育实践中慎用惩罚,做到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才能让学生体会到教育惩戒背后的良苦用心。

  综上观之,教师专业智慧和惩戒能力是保障惩戒权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学校要坚持不懈地引导教师不仅教书,更要育人,同时让教师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如果为了避免舆论压力,而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管不顾,就是违背了这项义务。

  《教师法》还规定,教师要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的义务。教育惩戒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更需要教师运用智慧处理,树立专业权威和道德权威,使教育惩戒起到“小惩大戒”、春风化雨的效果。这里的“小”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在不舍弃目的合理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手段的合理性,体现教育的初心和温度。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19年12月11日第5版

文章关键词:学校 惩戒权 培养机制 戒尺 责编: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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