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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当成为导师学生关系新转折点

2020-11-17 10:12:48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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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从坚持思想引领、规范参与招生、把关学位论文质量、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等8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导师指导行为“十不得”。《准则》一出台,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网友拍手称快,也有一些网友谨慎乐观,认为《准则》出台毕竟只是画起了红线,这与根治导师失德失范行为之间还有一段距离。

  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密集下发一系列政策文件,规范高校教师道德及行为,然而效果似并不尽如人意,各种失德失范个案仍不时闯入大众视野。当然,失德失范的导师毕竟是“极少数”,但让人困惑的是,“极少数”不合规范的行为何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现行的师德行为规范尚存法律真空。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均有一些相关规定,但较为零散也不尽详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制度就教师出现失德失范的情况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学生相关权利难以构成一种法益。教师如果轻度违反师德,法律大概率难以作出响应;若重度违反师德,则必须找到某种法定利益损害,才能得到法律救济,这使得个别作出失德失范行为的研究生导师付出的违法成本十分有限。

  二是高校评价机制“失偏颇”,导师选聘有时失之于宽。近年来,高校研究生大量扩招,研究生数量剧增导致导师需求量大增。当前我国在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中,对高校之间实施的是差异化、层级化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分配方式,对高校整体发展则实施以科研加教学导向,尤其强调科研学术的激励政策和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高校自然将自身发展的重心放在教师的科研学术水平的提高上,而对于师德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缺乏足够的耐心和动力。因此,高校在选聘导师时,对学历、专业、职称的要求极为重视,从未或很少考核选聘导师的师德师风是否达标;对新选聘入职后的导师也很少进行有关师德方面的系统培训,不利于提高教师整体师德认知水平。

  三是过程管理走过场,惩处失之于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是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和监管的主要机构,承担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然而,事实上,个别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很少对研究生导师进行系统的师德建设,很多是走过场。更有甚者,当导师牵涉失德失范事件后,将维护学校和地方声誉当作主要目标,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侥幸心理,多进行消极应对和处理,为失德失范开了“后门”,从某种程度上架空了相关惩处规定。

  《准则》的出台,是我们凝聚共识、进一步加强导师行为规范的一个契机。这次如何让《准则》不再落“空”,真正让“十不得”成为研究生导师不得逾越的红线?笔者认为,首要的是以法立德,增强师德的强制性、可责性和可诉性。采取师德制度化、法治化举措,促进师德的固化,在现有相关的教育和教师法律规范中增设具有明确制裁导师失德失范行为的法条,增强在司法裁判中援引师德相关法规的力度,让相关法律条款活起来。

  此外,改革现有对高校的评价方式和激励制度,建立“重师德”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似可考虑将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选“双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学科考核的重要指标,以评价倒逼各高校在导师选聘、学校管理、学科建设、评优晋职等过程中将师德纳入首要关注点。同时,注重过程监督和违规必惩的严肃性。扎紧制度笼子,建立导师行为边界,避免其出现权力“真空”。采取“零障碍”导师失德失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获取掌握导师心理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及时提醒并纠正,防患于未然。探索建立导师“征信”制度,将师德情况一并纳入其个人征信管理系统,一旦失德失范,就拉进信用“黑名单”,让“十不得”成为导师学生关系的新转折点。(作者:张筠,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文章关键词:十不得,导师,学生,关系 责编: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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