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意见》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把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省级,要求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2018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各省相继出台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通过综合施策和分步治理,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问题的长期积累,校外培训的乱象依旧存在。
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规范”作为出发点,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着力破解审批、监管等难题。8月23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有关情况。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截至8月20日,全国已摸排培训机构38.2万家,其中发现问题的有25.9万家。下半年,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整改推进和督查督办力度,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培训机构整改工作。
谁来管:画红线,将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省级
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基层创造性实施,更需要政府及时制定相配套的规范加以指导。
《意见》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把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省级,要求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但同时,为了确保最低门槛,对各地标准提出了底线要求。
《意见》明确,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北京市教委副巡视员冯洪荣介绍,北京市根据民办教学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实践经验,贯彻《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套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支持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指导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做好分类管理。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杨东平说:“要加强审批监管,把住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最前端。在摸清底数、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从各地实际出发,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依法审批登记,确保培训机构证照齐全,并在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必须达到基本要求。”
针对当前不少机构证照不全、脱离监管的现状,《意见》提出要“先证后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确保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
管什么:加强过程控制,遏制“抢跑”和超前教学行为
《意见》从校外培训的核心环节入手,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的内容、时间、班次、进度、形式、宣传、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杨东平说:“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为的过程控制,主要是检查并遏制其‘抢跑’、超前教学的不当行为。”
为此,《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在整治超标培训、超前培训方面,吕玉刚介绍,《意见》特别提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就是说办什么班、教什么内容、招什么学生,应该与学校的教学工作相匹配。要求培训机构把培训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等报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审核同意之后才能办。
《意见》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逼迫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认为要让学校内外形成合力。她说:“教育部门在招生环节主动作为,根据新高考理念研究制订本阶段本学校对学生更为科学的评价、录用标准,减轻或放弃对补习机构、竞赛活动的结果依赖。同时,校外培训机构要调整优化价值取向,严格自律,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以对国家教育负责、对孩子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办学,科学育人。”
针对暑期里很多培训机构开展的衔接班,冯洪荣解释说:“幼升小、小升初等教育的衔接区域是肯定存在的,这是教育存在的真问题,但衔接问题是个严肃、科学性的问题,要尊重规律。比如,幼儿园和小学的衔接主要是什么衔接?应该是习惯、学习方式,但绝不是学科知识。”
怎么管:校内外联动,构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长效机制
“《意见》的出台,对于构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它构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总体制度框架,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成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最基本、最系统的政策依据。”吕玉刚说。
“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吕玉刚介绍,《意见》提出,中小学校须按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坚决查处中小学校“非零起点教学”“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同时,要求各地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完善课后服务保障机制,以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严明入学纪律、做好课后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党委副书记陈国治坦言,囿于经费等各方面限制,课后服务还不够普遍。“这次《意见》提出中小学校是课后服务的主渠道,这是对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价值上的认同,是在这一问题上的一次观念解放和政策进步,同时建立了课后服务保障机制,为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意见》着重要求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机制,要求明确教育、市场监管、人社、编制等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年检年报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过程监管。
“对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对培训过程的检查监控,需要专门的监管队伍。文件要求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等形成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力量。通过协同合作,弥补教育执法力量的不足,是加强教育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的举措。”杨东平说。
吕玉刚透露,截至8月20日,全国已摸排培训机构38.2万家,其中发现问题的有25.9万家,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工作原则,已经整改了4.5万家,专项治理工作摸排任务已基本完成。同时,也启动了整改工作,专项治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摸排,把这些机构的情况摸清楚,第二步是整改治理,第三步是督导检查。摸排工作大体要求是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下半年是集中进行整改的时间,明年上半年是督导检查的时间。
“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是一场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学校、培训机构、家长、学生几个主体,这里面首先要解决的还是观念问题。”吕玉刚说。
“我们现在经常讲校外培训机构的‘剧场效应’非常突出,反映出的正是观念问题。家长应合理地设置孩子的期望值,防止过高、不切实际的盲目追求和攀比。”吕玉刚介绍说,“我们现在正在制订的有关文件当中,特别重视进一步做好家庭教育的引导。在全社会树立科学、正确的教育观念,每个家庭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这样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这个问题。”